【本報台北訊】針對員警「偷拍」民眾交通違規情事,警政署早就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的交通大執法時,強調員警取締如果違反「逕行舉發」規定,民眾可申訴舉證,調查屬實後,原罰單一律撤銷,議處員警。
警政署指出,民眾如認為員警照相逕行舉發的地點是在非道路範圍之內,可以先向當地警局申訴,如果未獲解決,再向警政署交通組申訴。
警政署為杜絕執法爭議,訂出「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規定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者,應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為要件,同時以該儀器逕行舉發違規車輛,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並明確規定,員警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嚴禁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處所逕行舉發,例如禁行機車道、專用車道入口處、速限轉換區,或於近交岔路口舉發跨越雙黃線行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