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繼水費、電費調降滯納金費率後,經濟部能源局昨天邀集二十五家業者討論天然氣費滯納金調降,決議由現行的逾期十四天加計百分之四,大幅調降為只加計百分之一;且超過十四天原本加計百分之八,也降為加計百分之二。
除了滯納金大幅調降,原本天然氣繳款期限定為十天,也增加到十二天,並增加兩天寬限期,意即逾期第三天起到第十四天加計百分之一,超過十四天加計百分之二,但欠費超過兩期,就要收取百分之四滯納金。
以大台北地區用戶每月平均使用二十七度天然氣,目前每度十五點零三元計算,每期(兩個月)帳單(從量費加基本費)約為九百三十二元;若遲繳逾十四天,現行制度下滯納金約七十五元,新制則僅十九元,可以省五十六元。新制將自各天然氣業者下一期帳單出單時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