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海外帳戶的金錢來源始終說不清,陳致中夫婦甚至調閱授權書,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昨天表示,參考英國防止貪污法等例子,法務部決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第6條之1「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及第10條增訂第2項,視為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黃世銘說,草案日前已陳報行政院,預定立法院開議前送立院審議。
黃世銘強調,第6條之一是規定公務員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和外國直接當作貪污罪不一樣,因此責度不高,在3年以下。至於第10條第2項,若無法說明收入以外的財產來源,直接視為貪污所得,但這不是「罪」的規定,而是從刑的特別規定。
對於法律「無律推定」原則,黃世銘表示,無罪推定並非絕對原則,例如英國「性交易法」第30條第2項即是有罪推定,經歐洲人權委員會認定尚屬合理;而緘默權也非絕對權利,如果與國家利益衝突,並非不能以法律限縮,他以英國「刑事審判及公共秩序法」之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濫行緘默權,將受不利之認定。
至於舉證責任,黃世銘指出,我國立法上也有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例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就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