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蔡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因未通過教師評鑑,被校方不續聘,教育部核准處分,她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經徵詢一改過往十七年見解,認為私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停聘等處分,回歸民事訴訟處理,不得再以主管教育機關為被告,提行政訴訟。
蔡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教師評鑑成績未達七十分,教評會決議自二○二一年八月起不續聘與資遣,報請教育部核准通過。蔡不服教育部的處分,提行政訴訟救濟,但一審敗訴。蔡提上訴,最高行承審庭徵詢其他庭意見後,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行自二○○九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以來,皆認為私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除了以學校為被告提民事訴訟外,也可再以主管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行政訴訟,是「雙軌制」救濟途徑。
但公立學校教師若不服處分,只能以學校為被告提行政訴訟,不得再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告,是「單軌制」救濟途徑。
最高行認為,公私立教師救濟途徑分歧,不利訴訟經濟,也會產生裁判結果歧異的風險,有檢討空間,加上憲法法庭判決已指明各大學不續聘教師,性質是單純契約的法律關係,教育機關核准只是「事前監督」。
最高行統一見解認為,私校教師僅能對學校提民事訴訟救濟,不得再對教育機關「核准」與否提行政訴訟,並判決蔡應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駁回蔡的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