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聚焦用電大戶條款,最後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版本通過;針對用電大戶須設置發電、儲能設備,三讀通過內容僅限「新設」及「增設」的用電大戶,且企業可二擇一,既有用電大戶不會受影響。
三讀條文並且規定,如果業者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最高可以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能源管理法》此次修法核心旨在要求用電大戶須設置發電、儲能設備,提升用電大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的要求。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為「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不過,草案送入經濟委員會卻遇翻盤,由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正動議,不但修改為新設或增設的用電大戶,也採納產業界意見,讓企業得以二擇一選擇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指出,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的種類或方式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