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藥品有上限 僅限自用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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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許多民眾習慣從國外帶回藥妝品,食藥署提醒,不論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或化妝品,帶回國後都「僅限自用,不得販售。」並有設定攜帶入境上限,否則將觸法受罰。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蕭惠文表示,帶國外食品回國把握2個原則:限量、不能販售。錠狀、膠囊狀每種最多12瓶、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一般食品則限制總價值在1000美元(約新台幣29萬元)以下,且總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

若違反規定轉售,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不等。近5年最高裁罰金額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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