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創首例 在不良店家貼公告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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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中訊】行政院核定《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中市府全國首創,針對屢遭檢舉違反消保法且拒不改善的業者,將在店家明顯處張貼消費警訊30天。10月9日公告實施,業者如拒絕、規避、妨礙或撕毀、遮蔽公告,最重可罰10萬元。法制局表示,有兩家列觀察名單。

市長盧秀燕指出,商家不誠信促銷衍生消費糾紛,市府站在消費者這邊,針對違反《消保法》,限期改善卻未改善的不良業者,市府直接在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30天,避免不良業者透過更換招牌、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民眾第一時間獲知警訊,謹慎評估消費。修正案今年6月18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行政院10月7日核定,市府9日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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