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工到新公司上班,如果在到職日當天途中就發生意外,能否計入職業災害,勞委會放寬解釋表示,如果公司已通知上班,即使勞工到職當天還未到公司報到,途中發生事故,也視同保險已經生效,可申請職災給付。
基於勞保必須是「在職加保」,勞委會曾在民國九十年函釋,指勞工應完成報到才算「在職」,因此若報到途中發生事故,都視為「加保前事故」,不予職災理賠。
勞委會開會討論後,決定放寬函釋,從寬解釋「到職」定義認為只要勞雇雙方決定僱傭關係,就視同勞動契約成立,因此勞工即使尚未到公司完成形式報到,也視同在職,如果在報到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事業單位也在當天列表加保,則保險效力自當天零時起算,勞工可據以申請職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