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年毀林種地爭議四起,但現行規定僅位於重要溼地的光電系統須進入環評。為此,環境部在六月底預告環評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兩萬瓩以上,或面積十五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昨舉辦草案研商會議,但有環團批評認定寬鬆,嚴重撤守生態保育,要求環境部取消部分環評豁免條款,才能防範開發漏洞。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批評草案漏洞百出,尤其涉及光電毀林的條文等於「零把關」。他說,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上的政府補助、獎勵造林的土地,只要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就免環評,但能源主管機關本身就是光電開發的發起者,等於是交給大力發展光電的殺手把關。他建議,只要面積兩公頃以上就應該無條件環評,兩公頃以下開發則須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而非能源主管機關。
莊傑任質疑,位於山坡地開發,牧場、運動公園、露營區都是一公頃以上就要環評,但光電卻是十五公頃以上才環評,難道光電對環境的破壞會小於露營地?他建議應比照露營區標準修正。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建議,陸域風力發電環評條件應列入台灣重要野鳥棲地。因潮間帶未列入重要溼地,導致未符合應環評條件,主張不論規模,都應納入光電開發應環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