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電動滑板車依規定只能在特定區域使用,但因方便、好駕馭,成為通勤新寵,不少民眾違規上路,也成為新型態交通亂象。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強調,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最大行駛速率在25公里以下,為個人行動器具範疇,依規定不得於車道上行駛,違者可開罰1200元至3600元。
至於是否由中央全面納管?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指出,由於各縣市騎樓、人行道狀況不同,因此授權地方因地制宜。六都中,高雄市僅駁二藝術特區特定區域,可租借共享電動滑板車,其他五都都禁止電動滑板車上路。
高雄市交通局指出,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縣市政府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限等規定,才能行駛道路。高市警方去年起至今年7月底,取締36件電動滑板車違規上路。
有律師指出,電動滑板車是個人行動運具,無法緊急轉彎、煞車,且因無規範,騎上馬路得小心傷人傷己又觸法。一旦肇禍,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