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道國賠誰埋單? 法院:縣府

 |200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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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高雄訊】屏東籍婦女林禾八十八年間騎機車經過高雄縣大寮鄉潮寮村堤防路,被路面坑洞絆倒摔成中度失智,高雄高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判縣政府賠林禾八百九十多萬元。縣府不服氣,轉向大寮鄉公所要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縣府敗訴,因為「鄉道」的維護之責仍在縣府。

縣府依法院判決給付國賠金,後轉與大寮鄉公所打行政官司,指那個路段縣府已委由鄉公所管理、維護,實際上由鄉公所也是管理、維護機關。

行政法院合議庭根據公路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清楚的指出「鄉道」規畫、修建與養護的主管機關是縣政府,不是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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