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年來保單遭強制執行案件暴增,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天宣布將推動《保險法》修法,重點除了訂出財產保險、健康險等8種可免除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避免保戶因欠債而斷送保險對生活的基本保障,並參考國外引進保戶可行使介入權的條件。
8月送政院 拚立院下會期審議
金管會官員表示,相關修法在預告60天期滿後,就會送交行政院審議,審議通過後送立法院審查;目標8月初送行政院,並趕在立院下個會期審議。
據統計,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底,遭強制執行保險契約共8712件,顯示保戶權益被強制執行嚴重威脅;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開會討論修法草案時也邀司法機關出席,若有疑義可在60天預告期提出。
保險局所提的8種可豁免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包括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1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1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1被保險人合併後的保險金未超過100萬額度;前4款的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的保險給付。
此外,還包含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超過10萬元額度;前2款的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未超過10萬元額度。
引進介入權 高保障型受惠最大
至於引進介入權,將以高利及高保障型保單受惠最大。未來要保人只要能找到其他的償債來源,可在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有介入權之人可代清償該張保單可執行的解約金額度並取得要保人地位,避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受損。
所謂有介入權之人,對被保險人須具保險利益,即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家屬、被保險人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被保險人的債務人、為被保險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若保單未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有介入權。
金管會並明定,在保單保價金經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時起3個月內,為介入權可行使時效,若3個月內不行使介入權權利即消滅。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前提是一定要還債,否則即使行使介入權,保單仍會被強制執行。此外,為避免道德風險,會要求在要保人變更時,彼此間要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例如家屬關係。
針對這次修法並未將終身傷害險列入8項受豁免的保險契約,蔡火炎說,主要考慮到終身傷害險仍有壽險成分,而且不像壽險或健康險,會有被中止之後再也買不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