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謝姓男子遭處無期徒刑,服刑18年後於2009年1月假釋後,犯行竊罪被判1年2月徒刑,假釋撤銷,依2005年修正的刑法,須服25年殘餘刑期。謝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法庭昨認為未區別另犯罪情節輕重以分定不同殘餘刑期,違反人身自由保障,此部分違憲,2年內失效。
目前因無期徒刑假釋卻再犯他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者,依舊法須服20年殘刑的有49人,依新法須服25年殘刑的有182人。其中14人因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另1件為最高法院聲請解釋,這15件應停審,等待修法;另外21件聲請案,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其餘服殘刑的受刑人,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1997、2005年先後修正的刑法、刑法施行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一律執行固定殘刑20年、25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