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愈來愈多民眾捨得將錢花在寵物上,隨著寵物食品商機擴大,如今不僅人吃的保健食品依法不能宣稱療效,寵物食品也不行。農業部訂定相關認定原則,針對犬、貓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明確定義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樣態,例如狗餅乾、肉條等食品不得宣稱「預防」、「改善」特定疾病,違者可罰3到15萬元,7月上路,並將進行聯合稽查。
《動物保護法》早在2015年4月即公布新增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地方政府多次希望農業部函釋。
農業部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說,農業部去年因而針對寵物食品標示易讓消費者誤解,或依《獸醫師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裡會牽涉療效的問題,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讓地方政府稽核時參考。
該原則規定,例如宣稱「無添加」等詞句,卻未載明產品成分等,或宣稱「獲獎」等詞句,卻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都屬「不實」。
涉及醫療效能,例如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病或症狀,或涉及改變器官、生理或外觀的功能,例如影響血壓、改變抵抗力、改變體型等,都屬「誇張或易生誤解」。陳中興說,有寵物食品會宣稱,吃了可讓某種皮膚病變好,或吃了可治療關節炎,這種炎或是症都是醫學名詞,食品不可宣稱療效。
此外,該原則也明訂,有些表述內容不會被認定是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例如正向表列可使用視力、口腔或皮膚「保健」,或使用「維持」體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