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修正 連續繼承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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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鬆綁繼承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圖/葉信菉

【本報台北訊】房地合一課稅目的是抑制短期內買賣移轉的炒房行為,且依據持有時間長短課徵不同的所得稅率,持有時間愈短,稅率愈高,但若因為連續繼承並在短時間內出售就要適用較高稅率,似乎不公平,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連續繼承與受餽贈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亦即房地合一稅的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從第一個被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開始計算。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祖父在民國105年取得房屋,108年過世,父親108年繼承房屋,但112年過世,兒子112年繼承房屋後要出售,兒子要出售房屋時,計算房地持有期間會從父親繼承取得房屋的108年算起,則房地合一稅適用持有未超過5年的稅率(35%),解釋令2日發布後,則改從祖父取得房地的105年起算持有期間,即適用持有超過5年未逾10年的稅率(20%)。

如果房屋是自住房屋持有滿6年出售,可適用400萬元的扣除及優惠稅率10%,此6年期間的計算方式也同步放寬。

曾發生過的例子是,父母接連過世,未成年子女繼承房屋,不得不變賣房屋以減少房貸等負債、獲取未來生活費的情形,如果要按原來方式計算取得期間並課稅,根本不符合原來房地合一課稅的目的。

賦稅署表示,一般發生這種短時間內連續繼承並出售房屋的案件並不多,但若因短時間內發生連續繼承就要負擔較高稅率,並不合理,因為何時要繼承(取得)並非納稅義務人可以控制,因此最新解釋令排除連續繼承可能產生的課稅合理性問題,不論連續繼承幾次,都將被繼承人持有時間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課稅目的是抑制短期內買賣移轉的炒房行為,持有房地2年內,房地交易的所得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超過5年未逾10年,稅率20%;超過10年,稅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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