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我國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該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並且提高「非公務機關」違法外洩個資的罰則,最重可處1500萬元以下罰鍰。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批評修法只做半套,成立專責委員會,加重非公務機關的罰則,對公務機關卻毫無處置,台灣發生公務機關外洩戶政資料的事件,至今查無人負責,修法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本次修法針對非公務機關外洩個資之情事提高罰則,非公務機關者違法外洩個資,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非公務機關若未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業務終止後的個資處理方法,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0萬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跨國詐騙事件屢發生,我國人被騙至國外當作「豬仔」,甚至遭拘禁致死的事件頻傳,為嚇阻類似犯罪再發生,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加重私行拘禁罪」之罰則,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