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懲戒權擬刪除 禁用身心暴力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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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現行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被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法務部擬修法刪除父母的懲戒權,但也引發不少家長擔憂管教與懲戒界線模糊。學者指出,如何明確懲戒權與管教定義、並訂定相關配套,修法同時,政府是否提供教養資源,同等重要。

法務部此次將現有懲戒權條文規定擬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至於何謂「身心暴力」?法務部依衛福部函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人身暴力」指體罰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體罰」則是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有家長擔憂,修法形同剝奪父母的管教權,三字經所言「養不教、父之過」將成現代笑話;但也有家長支持修法,認為孩子並非大人的財產,保護孩子、教育孩子,才是家長應該做的事情。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指出,大家努力學習文明管教方式,這是正向循環,政府和民間都會提供很多資源去協助支持家長用好的方式教養孩子,會持續不斷的宣導。

法務部已上網公告修法草案供各界表示意見,官員表示,會將外界建議納為修法的依據。法務部官員強調,雖然未來擬修法刪除懲戒權,但《民法》一○八四第二項仍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規定,家長有教養責任,但不宜用可能傷害孩子的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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