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前年5月騎機車人行道上不慎撞擊機車致倒地,並排3輛機車也接連倒地,他將機車扶起後離開現場,遭舉發裁決。示意圖/unsplash
【本報台南訊】朱姓男子前年5月騎機車到全聯買東西,在騎樓人行道上滑行,不慎撞擊機車致倒地,並排3輛機車也接連倒地,他將機車扶起後離開現場,被依違規行駛人行道、肇事逃逸告發,台南市府裁處3600元及吊照1月,朱提行政訴訟而遭法院駁回,但法官認裁決書內自動易處條件無效撤銷。
警方調查,前年5月1日中午騎機車載家人到全聯永康中華西店前騎樓人行道,在店門口先讓家人下車後,催動油門以滑步前行,至郭姓女子停放在人行道機車前,不慎撞擊該輛機車,使對方機車倒地外,並造成其左側併排3輛機車接連倒地,他僅將4輛機車扶起後離開現場。
事後,郭女發現車輛受損,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器,通知朱到案後,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駛人行道、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製單舉發。
台南市府交通局裁處罰鍰3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外,判決書主文還提及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註銷駕駛執照等3項易處處分條件。
朱喊冤,當日他在該店前的店家提供停車位停放機車,不慎左腳觸碰郭女機車,待他將其機車停放好後,有將郭女機車等倒地機車扶正。
交通局指出,肇事後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情形,除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外,無論肇事責任歸屬、事故相對人是否在場,均應留在肇事現場,保留現場狀況,並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的調查。且依監視器等佐證,朱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與裁決。
台南地院指出,朱明知騎車駛入郭女機車右側空間時不慎碰撞其機車,造成4輛機車接連碰撞倒地受有車損,已屬肇事行為,惟僅將機車扶正,未留下其聯絡資料逕行離去,依違反道交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與裁處,並無違誤。
不過,台南地院認為,上述行政罰屬羈束處分性質,不得為期限、條件等的附款記載,如今裁決書將加倍吊扣期間處罰、逕易處吊銷處罰,並在裁決書主文二記載,自屬無效的處分,因而撤銷裁決書此部分易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