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洛杉磯電】兆豐銀行跨海求償二千萬美元案,歷經一年三個月審理後,法官日前做出初步決裁意向書,力霸公司董事長王金世英違反了貸款保證責任,應賠償本金新台幣六億六千多萬元,約美金二千萬元另外再支付利息、違約金等相關開銷,初步估計總金額近新台幣八億元。
依照美國民事訴訟相關規定,法官在正式宣布判決前,都會提出裁決意向書解釋法官希望做出的判決,送交原告與被告雙方律師,王金世英可在十二日前提出反對此一裁決的理由,否則,裁決意向書將成為判決書;若有一方反對,將由法官根據法律條文、參酌雙方意見做出對最後判決。
洛杉磯高等法院法官柏利日前做出初步裁決意向書,否決被告王金世英提出的三十三項抗辯理由,認為本案適用台灣法律,初步裁決王金世英必須賠償積欠兆豐銀行的欠款、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與行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