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雇主可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並在事後補給適當休息,而且曾經在一九八五年時函釋指出休息為「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休息時間」,但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如為輪班制勞工只要休息十一小時即可再工作,指定事業單位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由於該函釋據今已超過三十年,據媒體報導,近日有縣市政府詢問,勞動基準法曾修正並提及輪班勞工休息時間應至少有十一小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公告的事業單位或行業,還可以變更休息時間至最短八小時,恐與此函釋有扞格。
報導說,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輪班制勞工提及至少要休息十一小時才能再工作,公告的行業或事業單位則可以縮短輪班間隔至八小時,經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往往緊急狀態、甚至要搶救人命,雖然輪班制勞工仍要休息,但應可從原本函釋的十二小時縮短至十一小時,指定的行業別經合法程序後則可至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