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付定金才能攜回審閱契約 公平會開罰105萬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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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決議,銷售預售屋要求購屋人須先付定金,才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圖為示意圖。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公平會今天(6日)決議,本業建設與龍義廣告公司,銷售預售屋「本業好漾」時,要求購屋人須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開罰本業建設新台幣70萬元、龍義公司35萬元。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到高雄市苓雅區「本業好漾」建案接待中心參觀時,銷售人員要求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也發現的確有這樣的情況。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

公平會指出,建商及代銷業者如果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這項收取定金的行為,會讓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

外,本業建設與龍義廣告公司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權利,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給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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