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新制6月29日上路。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遊覽車司機過勞情況時有所聞,交通部昨(27日)公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明定租用遊覽車,司機從報到一直到行程結束,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交通部表示,新制6月29日起上路,違者將依照公路法77條之一,開罰9千至9萬元不等。
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2月底止,全台遊覽車業者總計905家、車輛數為1萬4783輛。
交通部表示,勞基法規定每日工時最高上限是「8+4」,也就是12小時為限,再加上現行運管規則,明訂遊覽車等駕駛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考量遊覽車實務調派,司機還需要把車開到集合地,返程時也要開車回車庫,為了符合勞基法12小時上限,因此修法明定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到行程結束,每日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
交通部表示,這次也修法增訂申請停復駛車輛期限,其中遊覽車客運業經汰舊換新替補之營業車輛,自登檢領照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營業車輛申請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車輛復駛後1個月內不得再辦理停駛,但因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者,不在此限。
此外,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之日起,從兩年內改為一年內,以促進市場供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