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天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預售屋建商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的事由,但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建商作法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內政部說,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內政部指出,若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金額,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另外,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