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權轉法官 衝擊辦案效率

 |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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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監聽票的核准權,明天起將從檢察官移轉到法官。監聽目前是警、調辦案的利器,辦案人員預期,核准權易手,法官的「退票率」一定會提高,若仍像以往過於依賴監聽票,勢必對刑案偵辦造成很大的衝擊。

監聽核准轉移法院,主因是大法官釋字六百三十一號解釋,宣告八十八年制定公布施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違憲,最遲於今年十二月十一日失去效力,也就是明天開始,警、調、海巡、憲調等辦案人員,聲請監聽票還是向檢察官聲請,但必須由法官同意,與搜索票相同。

據法務部統計,近幾年監聽案件,最多的是毒品案件,約占所有監聽案件三成以上,其次是查緝槍枝和查賄,其中,槍、毒對警方來說,更是平日績效來源。員警指出,多了一道程序,檢察官核准最決快兩個小時,法官則是二十四小時之內,時間可能會拖得很長。

警、調預期,法官核准的監聽票,將不到以前的三分之一,辦案人員私下憂心的說,對辦案一定會帶來相當的衝擊。

此外,受影響的還有檢、警、調最近緊鑼密鼓的查賄工作,監聽票的時效是一個月,視狀況可延長一次,警、調單位之前已上線監聽賄選的電話線路,是否都要下線,重新向法院聲請,目前也還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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