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語天地》 使用假鈔 知法犯法

沈志成律師 |200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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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成律師
淡水林先生問:
我的朋友阿勇於上個月在報紙廣告欄看到以三分之一價格出售假鈔的廣告,一時貪念打電話向不知名的男子購買了伍拾萬元的假鈔,阿勇怕被發現,以假鈔向多家商店分別購買物品,但是仍然被商店識破,而送警查辦,請問阿勇是否犯罪?又其中一家收到阿勇假鈔商店的老闆冠仁以假鈔向他人購買物品,請問冠仁是否犯罪?
沈志成律師答:
阿勇明知他所購買的是假鈔,仍然以假鈔向商店購買物品的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行使偽造通貨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等罪,應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的重罪處罰,亦即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又冠仁於收到阿勇購買物品的假鈔後再以假鈔向他人購買物品的行為,是否犯罪,應該以冠仁是否知道假鈔及知道假鈔的時間為準。〣如果冠仁不知阿勇所給的是假鈔,那麼冠仁因為沒有犯罪的故意,並不會成立犯罪的。〤如果冠仁是在收到阿勇所給的是鈔票後,才知道是假鈔時,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之罪,即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依法應處五百元以下罰金。〥如果冠仁於收受時即已知道阿勇所給的是假鈔,則冠仁應與阿勇所犯之罪相同。
侵佔公款 公私有別
台北朱先生問:
前幾天報載某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上方便,侵佔了客戶存款八千多萬元,經檢察官以業務侵占一罪起訴,但是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卻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涉嫌詐欺罪而非業務侵占罪,而判決被告無罪,請問被告既已被起訴,何以被判無罪?又客戶遭侵占之款項可否向銀行提領?
沈志成律師回答: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這是現代法治國家適用法律的重要原則,亦即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本件案例中,據報載存款戶八千萬元的存款並非由該銀行員工保管或持有,而是該銀行員工旦利用電腦操作將該八千萬的存款提走,此與刑法業務侵占罪須以意圖對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之要件不合,因此檢察官以業務侵占罪起訴被告,顯然是不對的,所以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是正確的。至於被告雖涉有詐欺一罪,但是檢察官並未起訴,依照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當然不能加以審判。又存款戶既未向銀行提領該八千多萬元,銀行依法自不得主張已清償,所以該存款戶仍有權隨時向銀行提領該八千多萬元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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