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將大量解勞工適用圍由用滿開人以上,擴大到一體適用,州人以下事單位在六十日內解勞工逾十人,就列入適用範圍。
此外,大量解的預告期訂為六十日,雇因購、改組而解僱勞工需六十天內告知,並於六十天前將解催計劃書公告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但顧及部分高科技產業因為涉及業務機密,因此增訂特殊產職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之。
大量解勞工保護法初審通過,確立適用對象擴及所有企業,其中开人以下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廠場,於六 十日內解勞工逾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在六十日內解勞工逾所勞工三分之一或單日逾廿人:二百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勞工逾所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均適用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