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機密 不還總統府

 |200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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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陳水扁總統日前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並聲請返還相關證物。台北地方法院昨天裁定聲請駁回,不發還相關證物,陳總統若不服可提抗告。法院認為,聲請人事後針對已經完成供述提交的證物要求發回,是沒有理由的,且這些證據是檢察官隨案移審法院、可作為追訴被告犯罪嫌疑的的證物,並並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的國家機密,聲請發還於法無據。

台北地方法院九月六日接獲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具名公函,指卷宗附件編號十至十二號的三宗卷宗資料,總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

但台北地院刑事裁定書指出,聲請人聲請發還的理由,認為所扣押的證物是「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狀」,且「未經總統同意即行扣押」;但高檢署檢察官是持高檢署函,偕總統府會計長等人當場扣押,或由馮瑞麟交付相關領據與憑證,並無不當。且聲請人未在扣押處分送達五日內聲請撤銷,卻在移送院方審理數月之後,才指謫檢方扣押不當,有干擾訴訟之嫌。

裁定書指出,國家機密特權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應依法行使,並非可恣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審查。否則,總統將可可遂行干擾任何司法案件的審理,恣意侵害司法審判權,顯然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旨。

合議庭甚至表示,陳總統核定機密的行為係為隱瞞被告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並意圖掩飾被告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客觀上並非用以保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為目的。

由於被告律師當庭抗告,指裁定書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審判長裁定暫停審理,將待高院組五人小組裁定後再開庭。

葉菊蘭表示,法官的說法「不符事實,也非常遺憾」,總統府會依據法律程序,和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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