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傷殉職,近兩年對警察施暴被依妨害公務判有罪者,超過九成都僅判六月以下徒刑,大多易科罰金了事;警政署認為處罰太輕,建議修法提高罰金,加重駕車衝撞及持凶器「襲警」刑責,盡早樹立執法威信,就能「少一個警察悲劇發生。」
刑事局統計,警察是被妨害公務最多的公務員,前年及去年檢方起訴妨害公務案共一千九百四十件,其中一千八百二十七件被害人為警察,判決有罪的九百二十人次中,有九百一十五人次判處六月以下徒刑,易科罰金比例超過九成。
警政署考量近年常有員警被開車衝撞、持刀攻擊,提案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未來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者,可處六月至五年不等徒刑,等於無法易科罰金,須入監,罰金也將從九千元提高為三十萬元。
另夜店、KTV聚眾鬥毆頻傳,犯嫌常推擠、攻擊到場員警,現行聚眾犯妨害公務規定,首謀及下手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在場助勢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不過,「公然聚眾」構成要件不明,定罪困難,警政署建議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且認為罰金過低,應從九千提高為十萬元。
這次修法主要參考德國,該國妨害公務情節重大者,判刑六月至五年;對照各國立法,日本三年以下、英國六月以下、新加坡七年以下或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