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共有土地買賣不一定要全員同意

劉昌崙(律師) |20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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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購買與其所有之A土地相鄰的B地作為擴大公司規模之用,但經查詢B地之地主合計共有五人,其中一人已逝世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另有一位共有人查無任何戶籍文件,無法通知該共有人。甲公司應否經由B地地主五人全體一致同意出售B地,始可取得B地所有權?

民法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因此,共有土地之買賣移轉所有權,若全體共有人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無論其所占之持分多寡都不能全部處分。為了解決此問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所稱之處分包括買賣、交換及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因此,土地法規定可以處分共有物的情形有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以及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這兩種情形。

一般而言,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是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共有人及應有部分為準,若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記之共有人死亡,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應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算。應注意的是,民法規定出賣人須向買受人擔保第三人不得就該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因此共有土地的出賣人應先行查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其繼承人之人數、繼承順位及有無捨棄繼承等相關問題。

另外,其他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的出售,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唯,縱然出賣人未盡到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之義務,對於出賣土地之效力,並未影響,僅生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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