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職安署前天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3.0版,除要求雇主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等防護設施外,也應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合理派單,違者最高罰三十萬元。不過,職安署坦言,因母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承攬未規定罰則,若業者和外送員為承攬關係,就無法開罰,職安署後續將修職安法。
職安署表示,去年十月訂定「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1.0」,要求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同年十二月修正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2.0」,新增納入合理派單、保險種類及額度、避免工作負荷造成外送員身心健康危害等預防措施,這次修訂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則新增三法條,目的是強化指引法效性,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不過,職安署職業安全組長李文進解釋,採承攬關係的業者僅為「準用」,「準用」是規定在職安法附則,並無罰責可罰,若業者違規,只能以職安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未落實危害告知開罰三萬到十五萬元,後續將透過法制作業程序修法,強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