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劣油案,二審判刑十五年。最高法院昨天將四十五罪發回更審,另駁回二十六罪的上訴而告定讞;確定部分,魏應充七罪刑度合計五年九個月,實際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另外向法院聲請應執行刑,另有十九罪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理由,魏應充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召開糧油事業全經營決策會,當時即知道頂新向大幸福公司收購的油脂,不是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油,但原判決中魏應充涉犯的四十五罪是在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之前交易完成,二審判決沒有調查完備就認定魏應充要負擔共犯罪責,理由仍有欠缺,有調查未盡之違法,這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
除魏應充外,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等人上訴也是部分撤銷發回、部分駁回。確定部分,常梅峯二十一罪、陳茂嘉三十二罪、楊振益三十九罪,都包含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入監,頂新公司罰金刑也是部分發回更審、部分確定。
全案起於二○一三年間,大統長基爆發摻混油並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引爆一連串油安事件。當時任頂新董事長的魏應充等人被控為節省成本,謀求油源穩定,自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間,明知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仍予以收購,充作已具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精煉製成食用油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