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官 可剝奪退休金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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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併案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經過整天討論後初審通過,針對法官懲戒處分,朝野立委初步達成共識,若法官任職時違失情節重大,得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並擬取消「休職」處分。但因爭議過大、意見分歧,包括懲戒流程等大多數條文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出的法官法第五十條修正草案,就法官懲戒處分,增訂包括「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條文另明定,已退休或離職的法官,已給付的給予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三院版本增訂,法官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受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處分確定者,應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同樣提案修正此條文的立委周春米指出,三院版本的處分不是非常重,就是較輕微,會否有些行為的處分應在中間。

司院:處分朝輕重兩極

對此,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強調,法官若沒問題,要相信他,有問題就要淘汰他,不希望有戴罪立功的法官,法官不可信就要讓他離開,外國立法也是這樣。呂太郎說,過去有「休職」,通常「休職」也是犯了滿大的錯再回來,引起當事人不信任,建議處分朝輕重兩極考量。

此外,增訂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的審理與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二人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可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另為加速懲戒流程,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案採雙軌制,由法官評鑑委員會直接送職務法庭,並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以及現行法評會移送監察院,經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庭。

對此呂太郎認為,懲戒應該快速,但疑慮是懲戒案直接送職務法庭後,若監察院也對同一案提起彈劾,也送職務法庭,在法律上可能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監察院代表則認為應該維持現制。此部分未達成共識,保留交付協商。

最後主席段宜康裁示,預計十三日下午開始協商,並將第一會期曾做過決議的條文製成對照表,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出席,比照委員會規格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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