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變革 被保險人須告知病史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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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消費者注意了,以後買保險,若要保人(付保費者)與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也要負起告知義務。現行保險法規定,僅「要保人」有告知義務被保險人的體況及既往病史。但因太多法院判決,認為「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金管會此次修改保險法將做出修正。

壽險業者指出,若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例如自己幫自己保醫療險,較無問題。假設女兒幫爸爸買醫療險,女兒付保費、是要保人,老爸是被保險人。父親的「體況和病史」,女兒不見得很清楚,理應由「父親(被保險人)」負起告知義務。且法院針對違反告知義務的判決,大多認定「被保險人」也應負告知義務。金管會將修正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投保時,若要、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亦負說明義務。

此外,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依同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二年內」,都可解除契約「不予理賠」。現行規定,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情況,由「要保人」舉證,保險事故發生與違反告知義務「無因果關係」;但保險局草擬的修正條文,改為由「保險公司舉證有因果關係」,讓保險業「很頭大」。

保險業者說,保戶的病史,要、被保險人絕對比保險公司清楚,要業者舉證因果關係,成功機率不高。其次、絕大多數違反告知義務情況,保險公司都是「遲至」理賠才發現,已無從解除契約。若「舉證責任」落到保險公司頭上,投保時刻意隱匿違反告知義務情況會不會增加,也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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