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基法修法後,明定加班費可換補休,勞動部日前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加班費換補休得「年度結算」,昨勞動部召開法規委員會後新增「三個月結算」選項,據了解,勞動部將下周決議期限方式為何,以利新法下月上路。
勞基法修法後規範,勞工加班後可依據工作時數換取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雇主得再換回加班費。
勞動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拍板加班費換補休「年度結清」,並分為甲、乙兩案討論,加班費換補休以甲案比照特休假,由勞資雙方約定年度方式;乙案一律以當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限。當時,勞團、地方政府不滿,加班費換補休一年結清,太過漫長,變數極多,將影響勞工權益。
基於勞團、地方政府多有反應,勞動部昨依據程序招開法規委員會討論,委員建議新增丙案「補休期限為三個月」,另外,甲、乙兩案,同為年度結清,甲案由勞資雙方約定年度起算,實質可以約定乙案當年度結清方式,因此刪除乙案。
法規會在甲案與丙案難以做出決定,甲案以可讓勞工多長時間運用補休,真正達到休息目的;丙案則是避免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因此交由勞動部決定。
據了解,勞動部為了使勞基法新法能在下月上路,將在下周決定加班費換補休期限為何,並送交行政院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