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的看板寫著「月月領年金,日日享不盡」,但是單身勞工身後沒有撫養親屬,剩餘年金恐怕領不到也享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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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若在職期間身亡,或請領老年年金期間,已領年金額度還未達一次領金額即身亡,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但若上無父母、下無配偶子女,也無受扶養兄弟姐妹的單身勞工,遺屬年金恐就得被充公,遭批「單身歧視」,且同樣狀況公保卻可指定其他親友或受益人,恐也存有「職別歧視」。
勞動部日前為此開會討論,但認為勞保為社會保險,並非個人遺產,沒有繼承問題,初步擬不打算修法調整。
依據勞基法,每名勞工都應該加入勞保,保費由雇主負擔七成、勞工自付兩成、政府支付一成,勞工得投保十五年、六十歲才可領取年金,未婚勞工身後若無撫養親屬,多年繳交勞保費恐充公,對此,勞團不滿說,雇主負擔保費是固定勞動成本,可算是勞工薪資,「本來就是勞工的錢」,盼政府修正條文。
全國產業工會祕書長戴國榮表示,蔡英文總統發表基本工資三萬元起時提及,雇主負擔成本可能過大,有意調整勞保費率,政府都已經將雇主勞保支出視為「固定勞動成本」,概括來就是勞工薪資一環,以此看來,勞保保費九成都是來自勞工薪資,本來就是勞工錢,應該比照勞退金,依據民法,讓親屬可繼承。
身前受家人照顧 身後難回饋
過去就一名六十五歲勞工原本勞保老年一次給付約可領一百一十萬元,但他因身無積蓄,擔心花光一次金將連累家人,又勞保局櫃檯人員說明年金只要領七年就可超過一次給付金額,他改領老年年金,每月約領一萬二千元,沒想到該名勞工僅領三年就過世,約四十三萬,全被充公。
一名罹患癌症勞工,身前由姐姐照料,醫藥費花了近一百萬元,該名勞工非常虧欠,他曾數次交待,待他過世後,姐姐記得去申請近十個月的遺屬一次金,沒想到,姐姐不受其撫養,根本無法領取,近一百萬元也全數充公。
趁著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各勞團、工會都向勞動部陳情要求去除單身條款,勞動部去年十月再次邀請專家學者研議,專家學者認為,家屬補助費性質與遺屬年金太像,且大法官已經作出解釋,勞保為社會保險,並非個人遺產,自然沒有繼承問題,且社會保險是風險分擔並無保證一定領回,不可鬆綁相關規範。
公保規範不一樣 可惠及遺屬
勞動部表示,該案確實經過審慎研議,可是多年下來,專家學者並無共識,目前仍須與勞保被保險人有依存關係,如被保險人撫養的子女、兄弟姐妹等,才可領取遺屬年金。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創會理事長張凱翔表示,現在不僅少子化,更少婚化,勞保制度設立就是懲罰單身勞工,還有,同樣是社會保險,公保規範就不一樣,更加汙名化公務員,更有剝奪勞工之嫌。
不同於勞保,公教人員參加的公保,同樣是單身、未婚的被保險人,過世後,不管是否有曾經撫養親屬,都可由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指定受益人領取遺屬年金或剩餘的一次養老給付。
銓敘部表示,公保被保險人若是選擇年金,過世後,遺屬可以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選擇遺屬年金等,遺屬順序依具民法繼承編規定為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無法定繼承人的話,被保險人若身前立遺囑定可指定其他親友或受益人。
高教工會理事劉侑學認為,社會發展多元化,單身者可能與非親非故朋友相互陪伴,可能為了照顧另一半,辭去工作等,因此損失社會保險年資,國家有免於民眾落入老年貧窮化責任,政府應該針對個人發放基礎年金,財源可由稅收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