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來了! 滿23歲就可能被抽到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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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踐司改重大里程碑,司法院上午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為實踐司改重大里程碑,司法院上午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未來國民參審案件判決,由6名國民法官將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將來只要年滿23歲國民,除了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否則最高得裁罰3萬,而任職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草案並規定,評議過程為秘密,且有罪的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若未達此標準,應諭知被告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職業法官即使在參審個案中,仍握有相對重要的決定權。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決定為23歲是配合選罷法,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權,考量其知識見解與歷練達到一般標準。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案件,必須由國民參審。草案初稿公布後,希望明年2月可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依草案擬定,地方法院每年9月前將次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縣、市政府,再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國民法官、造冊;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等,得罰3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訂定保密條款,若國民法官因出庭而知悉秘密、個人隱私,有守密義務,如出現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當國民法官收賄,或行賄其他國民法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草案同時規範三大類的消極資格,像褫奪公權、遭羈押或判刑、與被告是配偶關係、被告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有些職業被排除在外,包含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且不具高中學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也不符資格。

此外,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員工公假,但老闆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不分職業別均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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