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搜救苗栗設規費 最高罰5萬元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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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務會議今天通過自制條例草案,減少登山搜救資源浪費。圖/取自網路

【本報苗栗訊】苗栗縣政府今天縣務會議通過消防局長徐新淵提案《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將送縣議會審查,希望建立登山活動管理機制,減少浪費人力、物力搜救。

《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登山進入需申請入山許可或山地經常管制區的一般管制山域,應攜帶可供緊急聯絡通信設備;進入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的特殊管制山域,違者處罰3000元到1萬 5000元。

此外,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要求登山者出示身分證明、登山計畫,入園或入山許可等文件供檢查,無故拒絕出示或拒絕檢查者,處3000元到1萬5000元罰鍰。

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或進入未開放山域步道及自行開闢路徑者,處6000元至3萬元;特殊管制山域未由領隊帶領、未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未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責任,未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及登山者違反不得進入或立即撤離,罰1萬元到5萬元。

草案並規定特殊管制山域發生事故,縣政府可以命令支付各機關人力增加的加班費、差旅費、保險費,徵調、委任、雇傭的民間勞務費用,政府、民間的設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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