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災損證明 1個月內要申請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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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滯留鋒面導致豪雨強襲全台,今天全台雨勢稍歇。國稅局提醒,民眾重建家園之際,必須記得在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申請災損證明,以便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列報為災害損失扣除。

國稅局表示,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至於因天災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稅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9項稅目。國稅局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清查損失情形,把握時限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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