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第2組 推動裁判憲法審查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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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昨天一致通過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召集人林子儀會後舉行記者會指出,委員們同意建立發言人制度,並推舉他為發言人,更多時間,大家在討論「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議題。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個分組的首場會議全結束,今起進入第二輪會議,進行實質討論。林子儀表示,雖然大家同意要「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但仍需要有相關配套措施,委員們希望司法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包括申請資格、程序等,並在下次會議提出討論。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說,所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是「合憲的法律,不合憲的適用」,法官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是符合憲法規範,但是法官所採用的見解卻是違憲;昨天會議討論大法官會議曾作成的二四二號解釋鄧元貞案,就是典型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案件。

鄧元貞於民國二十九年間在大陸結婚,後因大陸淪陷,他隨國民政府輾轉來台,但始終等不到「反攻大陸」,回家這條路絕望後,在台另行娶妻,遭元配提告重婚,從一審到三審、再審,法院全判鄧元貞敗訴,撤銷他在台的婚姻關係,鄧元貞提出釋憲。

案子後來提起釋憲,大法官作成二四二號解釋,指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重婚規定,可以撤銷後婚,法律制定目的在建立一夫一妻的善良婚姻制度,並未違憲。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此案法官判決依據的法律並沒有違憲,但法官在解釋適用法律時,沒有考量兩岸分離時代悲據的因素,法官的見解違憲,這種案子在未來就可以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鄧元貞後來依大法官解釋再提再審,獲勝訴判決。

律師黃帝穎指出,台灣現行訴訟制度,當事人若對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案子,認為法官引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才能聲請釋憲;若改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可讓大法官審查範圍擴至確定判決所採的法律「見解」,有助擴大民眾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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