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子沅整理)
案例:
現在就讀大學一年級的阿明已年滿十八歲,由於他是在外地求學,原本住在學校宿舍的他,並沒有抽中下學期的宿舍,因而必須到外面租房子住。
阿明大四的學長剛好在外租賃雅房,並以二房東的身分將其中一個房間租給阿明。請問,未滿二十歲的阿明是否能夠自行與學長簽訂租賃契約?擔任二房東的學長是否違法?
黃于珊律師詳解:
房客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必須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契約才會成立。因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外,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沒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與他人簽訂契約,則這份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的承認,才會發生效力。
本案中,阿明未滿二十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為他是大學生,離家到外地求學,租房子應該屬於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因此根據民法的規定,他不需事先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即可與大四的學長簽訂租賃契約。
此外,關於承租人是否可以將租賃物轉租,民法規定,除非承租人已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將租賃物轉租給其他人;但是,如果租賃物是房屋,則除非房東與房客已約定不能將這間房屋的一部分轉組給其他人,否則房客可以自由轉租。
本案中,如果阿明的學長與房東的租賃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不能將房間轉租給其他人,那麼學長擔任二房東就沒有違法;反之,如果房東已經和學長特別約定不能將房間轉租,那麼將房間轉租給阿明,就會違反與房東的租賃契約以及民法的規定,房東可因此終止與阿明學長的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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