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就讀國二的小超,向同學小立借了腳踏車騎回家,並約定隔天放學時將小立的車還給他。沒想到,隔天小超將小立的腳踏車停在校園的停車棚裡卻被偷了!小立要求小超要賠他一輛比原車更高價位的新車,讓小立覺得不太合理。
請問,在校園中遭竊的小超該如何求助?小超能夠拒絕小立的要求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在本案例中,小超向小立借腳踏車,原本應對腳踏車負保管責任,卻因為他的疏失導致腳踏車被竊,因此小超對於腳踏車被竊,即應該依民法相關規定,對小立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為小超尚未成年,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小超應該與其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由其父母全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對於損害賠償的內容,依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此,小立只能要求小超賠償與原本失竊的腳踏車一樣價值的新車,甚至應該以失竊腳踏車折舊後的價值來計算,而不能請求賠償一輛更高價位的新車。
同時,無論是在校園內、校園外物品失竊,都應該於向師長、父母報告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報案,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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