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波蘭 我駕照可88國換用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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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外交部宣布,為提升中華民國與波蘭人民赴對方國工作、求學或經商的便利性,波蘭駐華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與我駐波蘭代表陳銘政先後於去年11月27日及今年2月15日,代表兩國政府完成簽署《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民眾如在對方國家居留,可憑本國駕照直接換發對方駕照。

依據該瞭解備忘錄,持有我國或波蘭駕照者在依相關規定繳納規費後,不須再通過筆試或路考,即可申換波蘭或我國駕照。不過申請人須持有自核發日起算效期至少1年的對方國合法居留證明,並於入境對方國之翌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免試互換駕照範圍涵蓋輕型機車、重型機車、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及普通聯結車等。

至於免試換照實施細節、申請程序及開始受理申請日期等,外交部將與波方協商敲定後,適時對外公布,並將上載至外交部全球資訊網的「全球免試申換駕照」專區。

波蘭係繼法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士、愛爾蘭、斯洛伐克及葡萄牙之後,第12個與我相互實施免試換駕照的歐洲國家,亦為全球第88個與我相互承認駕照的國家與地區。將為赴波蘭工作、求學或經商的我國民眾與旅居波蘭的僑民,以及居住我國的波蘭國民提升便利。

我與波蘭先前於103年11月、104年3月及本年1月,分別簽署《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空運協定》及《藥品及醫療器材合作瞭解備忘錄》,展現雙方致力發展互利互惠實質關係的意願與成果。除經貿關係外,在教育交流方面,我國有41所大專校院與波蘭38所大專校院簽署87項交流合作協定。另兩國迄今締結3組姊妹市,分別為臺北市與華沙市、臺南市與艾爾布蘭格市(Elblag)、桃園市與拉當市(Ra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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