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車車齡 政院修法上限12年

 |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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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梅嶺車禍造成重大死傷,引起外界對大客車車齡關切,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營業大客車車齡應在十二年內,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則可延長,最長以四年為限;違者將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牌照。

修正草案並規定,營業大客車除投保汽車強制險外,也應投保乘客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則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使業者重視並落實管理責任,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對於業者派任資格不符的駕駛員,或擅自變更車輛規格,導致發生重大事故,加重處分,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一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吊銷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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