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立法 幫金頭腦找金主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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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創造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樣態,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型態,適合應用於專案型事業,如影視文創、創投或私募基金。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希望可以在本會期通過二、三讀,讓有才華的人可以早點募到錢,資金運用有更大彈性。

經濟部指出,傳統公司的設計以永續經營為目的,強調經營者責任,但對公司設立、經營及股東權利義務事項,缺乏彈性,已無法因應知識經濟時代需求。《有限合夥法》主要是在提供單純出資者與具創意或技術的「金頭腦」,可成立比一般公司更具彈性的商業組織型態。

經濟部指出,完成立法後,如果有導演想籌資拍電影,可以導演、編劇或電影製作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簽訂契約,約定電影行銷、製作及利益分配。單純的投資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依契約約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電影拍攝決策。

經濟部表示,出資得以現金、現金以外財產,也可以以信用、勞務出資,可充分發揮人力成本,對盈餘分派也比較有彈性,且有限合夥具法人格,在行使權利義務及實際運作較為便利,也可跟國際接軌,吸引外國資金投入。

經濟部長鄧振中舉例,未來如李安之類「自己有一些本事」的創意者,可用名聲、技術或創意作價,並找創投擔任金主,前者是無限合夥人,後者僅就出資額負有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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