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文漢是便利商店的工讀生,每次交班時,前後班的工讀生都會將一部分收銀台的現金,依規定鎖進辦公室內的抽屜裡,等老闆來點交。但因老闆不是一直都待在辦公室裡,所以,老闆規定若點交時,發現現金短少,就會扣當時值班人員的薪水。
前三天發薪時,文漢和同事都發現自己的薪資各少了一千元,詢問老闆後才知道,老闆在上個月清點現金時少了二千元,因此,他便從員工的薪水中扣除,當下文漢和同事都感到憤憤不平。
請問文漢和同事需要賠償那些短少的現金嗎?他們是否可以請老闆返還那一千元的薪資?
袁律師解答:
文漢與同事為便利商店的員工,老闆在點交現金時發現短少,而自行從二人的薪水中各扣除一千元作為賠償。依勞動基準法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本案例中,老闆依法不得隨意扣除勞工的薪資總額,自然也不得因點交時有現金短少,就扣除文漢和同事的薪水各一千元作為賠償費用。所以,文漢與同事當然可以向老闆請求返還屬於薪資的一千元。
至於文漢與同事是否須賠償短少的二千元,取決於二人就此短少部分是否有應負責任之處,亦即,是否有因二人之故意(例如:未如實繳交)或是過失(例如:未收好而遺失)而導致短少;如有此情形時,二人自應負責賠償。然而本案例中,老闆未與員工當面點交清楚,而是自行認定有現金短少即扣薪,因此,究竟是否確有短少?在何人手上短少?均有查明之必要,使有責任之人負起責任,並非可如本案例連坐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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