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越南大幸福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銷到台灣的椰子油、牛油,目前尚未確認是否可供食用,但衛生單位未要求下架,學者質疑食安事件下架標準不一;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表示,幾次食安事件各地衛生局引用食安法狀況不一,造成預警機制時間點引發爭議,將研擬一套原則性的預警下架機制,針對證據不明等灰色地帶產品,有一致性的處理程序。
國內幾波油品風暴,從大統、頂新到南僑事件,食藥署、衛生局對相關產品下架時間不是太慢就是太快,一再挨批。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丘志威表示,政府害怕業者喊出國賠,但難道2300萬人的健康比不上國賠,食藥署實在太軟弱;其實消保法有法源依據,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產品可先下架。
另外,食安法也有預防性措施的法源依據,食安法第7條就規定,業者對有危害人體之虞的產品應自主下架,第41條則規定衛生單位可在有健康之虞時要求下架,等有具體證據才強制下架。對此食藥署表示,執行、開罰都在地方衛生局,必須尊重地方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