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俊明的朋友家宏向汽車公司買車,找俊明做保證人,後因家宏無法支付汽車貸款,導致車子被收回拍賣外,仍積欠汽車公司十五萬元的債款,家宏和汽車公司協商,讓他分期還款,但不知為何汽車公司不斷傳簡訊向俊明催討尾款,俊明擔心債務會要由他來清償,想知道該怎麼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由於俊明是保證人,在主債務人家宏沒有將欠款清償完畢之前,債權人即汽車公司確實可以向保證人要求代為清償。不過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中規定,如果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有成效,那麼保證人可以拒絕幫主債務人還債。
以俊明的情況來說,債權人已經聲請強制執行家宏的財產,只是沒有全部清償,如果家宏另外還有財產,債權人還是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俊明就可以拒絕汽車公司的催討。
又家宏已經和汽車公司協商分期還款,等於汽車公司已經同意家宏用另外一種方式清償,如果家宏沒能依照與汽車公司的約定定期付款的話,俊明仍要就家宏沒能清償的部分代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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