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末年,盜賊縱橫,群匪亂起,武帝派使者著繡衣,持虎符節仗,調動軍隊圍剿,斬首達一萬多。為徹底杜絕民眾造反,頒布了一道叫做「沈命法」的法令,該法規定:盜賊興起而沒有發覺,發覺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盜賊的數量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各級主管官吏將受到嚴懲,二千石及以下的一律處死。
由於新法嚴苛,在推行之後,即便各地再次出現了盜賊,小官員怕被誅殺,也不敢上報,隱瞞的結果造成事態擴大;而郡、縣的官員也害怕受到牽連,就裝聾作啞,閉口不言。如此上下相匿,盜賊愈來愈多。
漢光武帝時,叛亂仍不斷,光武帝派遣使者到各郡,鼓勵盜賊們自己相互糾舉,五個人共同斬殺一人的,則免除罪行;官吏即使拖延不積極的,也不加追問,只以最後討伐的結果論處;郡守、縣令管轄區域內仍有盜賊沒有全部抓捕,也不看做是過失,許其在圍寇剿賊過程中的立功自救。
政策先是分化瓦解盜賊內部,使其內部不戰先亂,人人自危;第二是免除致使盜賊泛濫成災官吏的責任,允許他們戴罪立功,勉勵他們積極作為,不要背負思想包袱;第三條主要是調動各級官吏平叛的積極性。
受此鼓勵,各級官史大肆搜捕盜賊,對於投降的盜賊,朝廷將其遷移到異地,並分撥土地、供應糧食,使其安心生產。兩個月左右,為亂河北、河南數年之久的盜賊問題得以根治。
同為治盜,武帝用罰,光武用賞,效果相去甚遠。「飄風不終朝,暴雨不終夕」,是謂「剛不可久,過猶而不及」,嚴刑只能威服一時,不可行之一世,所以嚴不如寬,仁者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