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明訂公務員雙重國籍遭免職者,在職期間的俸給應予追還。
按現行條文規定,雙重國籍、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任用後發現相關情事,也不得繼續任用,但已領的薪資及其他給付則不予追還。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文字,以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且明定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撤銷任用者,應追還薪資及其他給付。
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務員,事後卻拋棄原住民身分,三讀條文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另立院同時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低或中低收入戶,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幫忙辯護;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協助。
院會也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民眾在國外犯罪服刑,殘刑一年以上可申請移交,經移交國同意後返國服刑。
昨天並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該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