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日 元月2日 勞委會:勞工依法應放假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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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元旦假期快到了,但一個假期有多套休假標準,令人霧煞煞。勞委會表示,明年一月一日「開國紀念日」及一月二日,依勞基法規定為國定假日,勞工應該放假,若要勞工上班,雇主須付勞工二倍工資,或是經勞資協商將這二天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明年元旦假期,因政府機關實施周休二日,但很多適用勞基法勞工未實施周休二日,兩者休假日截然不同,於是出現「一個假期,有多套不同休假標準」,勞委會近日接獲很多勞工詢問電話。

政府機關實施周休二日,原本明年只有一月一日(周二)放假,但政府實施彈性放假,因此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周六)先補三十一日(周一)班,公務人員可從十二月二十九日(周六)放到一月一日(周二),共四天連假。民間企業若配合政府機關實施周休二者,放假大致相同。

但若依勞基法未實施周休二日者,因勞基法規定開國紀念日及翌日都是國定假日,因此,未實施周休二日的勞工應是十二月三十日逢周日可休一天外,三十一日上班,然後一月一日、二日再放假。若雇主挪移周三假日到周一,也可採連休三天,即周日到周二休假,但周三上班。

但坊間也有企業雖採周休二日,但二十二日並未補班,因此三十一日仍照常上班,勞工就無法連休,變成三十一日上一天班,一月一日再休假。勞委會強調,無論何種休假方式,都須徵得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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